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

时间:2009-12-24浏览:2997设置

上海市电力公司、各有关单位:

  为疏导电价矛盾,完善电价结构,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,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适当调整全国电价水平。根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092924号)要求,现将本市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的关系。20088月本市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,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。

  二、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,按照《可再生能源法》和《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》(发改价格〔20067号)有关规定,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.40分钱。

  三、上海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.20分钱,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“一户一表”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。

  四、为逐步完善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机制,本市提高的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含华东电网公司输电价格0.05分钱。

  五、上海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3.60分钱。

  六、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

  (一)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、煤价、煤耗等情况变化,本市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.50分钱,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下调。

  (二)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量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.3707元。

 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一。

  七、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

  (一)调整农业生产(试行)用电两部制电价结构。基本电费最大需量从每月每千瓦33元提高至39元,变压器容量从每月每千伏安22元提高至26元。

  (二)拉大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。35千伏以下相邻电压等级电压差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.03元左右。

  (三)一般照明、非普动力用电价格合并为“工商业及其他”电价类别。

  电价水平提高和电价结构调整后,各类用户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和附件三。

  八、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1120日起执行。其中,电力用户1120日后的用电量,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。

  九、各电力企业和有关单位,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,精心组织,周密安排,做好宣传解释工作,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。

  执行中如有问题,请及时告知我委。

    

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  二○○九年十一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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